[分配]四川美丰(000731):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5-55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2025年 中期分红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018,931股 后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549,81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2.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中期 分红派息,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 股本×分配比例,即549,810,200股×0.1000000元/股 =54,981,020元。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 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 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 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0.983861元 =54,981,020÷558,829,131×10。 在保证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2025年中期 分红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 即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983861元/股。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中期分红预案已获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 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用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 司总股本或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 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若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 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 整。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为9,018,931股。根据中期分红预案,按照 “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分配方案为:以本次股权登记 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9,018,931股后参与利 润分配的总股数549,81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4,981,020元。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 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 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 购股份9,018,931.00股后的549,81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 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 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 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7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5年10月2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 金红利将于2025年10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 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记日:2025年10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 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一)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2025年 中期分红派息,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 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549,810,200股×0.1000000元/股 =54,981,020元。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 实施分红派息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 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 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 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即0.983861元 =54,981,020÷558,829,131×10。综上,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 派息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983861元/股。 (二)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27),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后,公司回购价格上限将由9.90元/股调 整为9.8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 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 总额÷公司总股本)。 2.具体测算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9.90元/股-(54,981,020元 ÷558,829,131股)=9.90元/股-0.0983861元/股≈9.80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10月20日(权益分派除权 除息日)起生效。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四川 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联系人:罗雪艳 3.咨询电话:0838-2304235 4.传真电话:0838-230422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 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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