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300471):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厚普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oupu Clean Energy Group Co., Ltd.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8层 二〇二五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65,992,875股 2、发行价格:6.39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421,694,471.25元 4、募集资金净额:415,135,944.34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65,992,875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5年 10月 22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录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2 一、发行类型和面值 ................................................................................................ 2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 2 三、发行时间 ............................................................................................................ 4 四、发行方式 ............................................................................................................ 4 五、发行数量 ............................................................................................................ 4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5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 5 八、限售期 ................................................................................................................ 5 九、上市地点 ............................................................................................................ 5 十、募集资金到位及验资情况 ................................................................................ 6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 6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 6 十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7 十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0 十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1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12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12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12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12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12 第四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3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3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 1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 14 四、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 14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5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 18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18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0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21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21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21 三、审计机构 .......................................................................................................... 21 四、验资机构 .......................................................................................................... 22 第七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 23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2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23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4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查阅地点 .......................................................................................................... 25 释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 7月 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4年 8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2025年 3月 1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8月 13日。 2025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8月 13日。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5年 3月 26日,公司公告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5月 9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过程 1、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2024年 7月 15日,发行人与王季文、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2025年 3月 14日,发行人与王季文、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6.39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65,992,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694,471.25元(大写:肆亿贰仟壹佰陆拾玖万肆仟肆佰柒拾壹元贰角伍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35,944.34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2025年 9月 25日,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王季文和燕新控股发送了《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划转至长江保荐指定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截至 2025年 9月 26日,王季文和燕新控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长江保荐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认购款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年 9月 30日出具了《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 0030号),截至 2025年 9月26日,长江保荐已收到 2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肆亿贰仟壹佰陆拾玖万肆仟肆佰柒拾壹元贰角伍分(¥421,694,471.25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5年 9月 29日,长江保荐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9月 30日出具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 0031号),确认截至 2025年 9月 29日,发行人已收到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的出资款人民币416,994,471.2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1,694,471.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6,558,526.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35,944.3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65,992,875.00元,余额人民币 349,143,069.34元转入资本公积。 三、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时间为:2025年 9月 26日(T日)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发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65,992,875股,由王季文先生和燕新控股全额认购。本次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65,992,879股,且发行股票数量已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65,992,879股的 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3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未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无需进行相应调整。 七、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1,694,471.25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558,526.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35,944.34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42,169.45万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42,169.45万元。 八、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十、募集资金到位及验资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9月 30日出具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 0030号),截至 2025年 9月 26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421,694,471.25元。 2025年 9月 29日,长江保荐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后的剩余认购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9月 30日出具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 0031号),截至 2025年 9月 29日,发行人已收到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不含税)的出资款人民币 416,994,471.2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1,694,471.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6,558,526.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5,135,944.3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65,992,875.00元,余额人民币 349,143,069.34元转入资本公积。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5年 10月 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王季文 姓名:王季文 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身份证号码:13282119670213**** 获配数量:32,847,996股 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 2、燕新集团 公司名称: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761566358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 注册地:三河市高楼镇孤山 主要办公地点:河北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 1167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水泥、矿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其它新型建材;环保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自有房屋、设备、场地租赁;酒店管理;住宿;餐饮管理;酒店配套服务设施销售;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3,144,879股 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王季文先生和燕新集团,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王季文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燕新集团系王季文先生控制的企业,均为公司的关联方。2024年 7月 15日,发行人与王季文、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2025年 3月 14日,发行人与王季文、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十二个月内,发行人与王季文先生和燕新控股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厚普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 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王季文先生和燕新控股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其属于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其参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王季文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燕新控股系王季文先生控制的企业,均为公司的关联方,王季文先生和燕新控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王季文承诺:本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本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除本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代持、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人认购股票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本人认购股票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燕新集团承诺:本公司用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委托代持、信托持股、代持股权或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公司认购股票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本公司认购股票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十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89号)及厚普股份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内部决策程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已履行全部的批准、核准及同意注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配售程序、发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对象及人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5年 10月 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证券代码:300471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5年 10月 22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第四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股东名册在册股东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65,992,87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王季文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巩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后,除本次发行对象王季文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四、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以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2025年 6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 2024年度、2025年 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并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影响,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比情况如下: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65,992,87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股本将会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50,042,05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2.38%;通过北京星凯间接控制公司 56,568,1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4.00%;通过一致行动人珠海阿巴马控制公司 7,709,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91%。王季文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114,319,15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8.29%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 470,158,731股,王季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2,890,048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17.63%;通过北京星凯间接控制公司 56,568,1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2.03%;通过燕新控股间接控制公司 33,144,879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7.05%;通过一致行动人珠海阿巴马控制公司 7,709,00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64%。王季文先生合计控制公司 180,312,027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8.35%,王季文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运营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解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核心业务发展和核心竞争能力提升,有利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保持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营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产生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核心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公司暂无其他因本次发行而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本次发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燕新控股。本次发行前,公司与王季文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王季文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对象中,王季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燕新控股为王季文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王季文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川华信审(2023)第 0021号”(2022年度报告)、“川华信审(2024)第 0017号”(2023年度报告)和“川华信审(2025)第 0050号”(2024年度报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5年 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期末股本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余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2] (7)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所得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230,643.05万元、239,354.36万元、223,433.50万元和 237,551.89万元,资产总额保持相对稳定,其中非流动资产占比略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 119,243.37万元、111,052.67万元、104,714.46万元和 120,656.94万元,负债总额保持相对稳定,以流动负债为主,负债总额与总资产规模相匹配。 (二)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51.70%、46.40%、46.87%和 50.79%,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公司于 2021年、2023年分别实施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于 2022年和 2023年到位,公司资本负债率(合并)有所降低,2025年上半年,公司以银行借款弥补公司经营性资金缺口,使得有息负债规模增加,资产负债率因此有所回升。随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以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将会更加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2倍、1.17倍、1.00倍和 1.05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0.40倍、0.75倍、0.58倍和 0.57倍,公司流动比率略大于 1,速动比率小于 1,公司具备一定短期偿债能力。随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得到增强。 第六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号国华金融中心 B栋 20层 法定代表人:高稼祥 项目协办人:孙越 保荐代表人:丁梓、曹永林 联系电话:021-65779433 传真:021-6111881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号财富金融中心 FFC36层、43层 事务所负责人:王蕾 经办律师:石广富、余淼寒 联系电话:18875138390、15923213150 三、审计机构 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18号金茂礼都南楼 28楼 事务所负责人:李武林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均、向勇志、刘梅 联系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18号金茂礼都南楼 28楼 事务所负责人:李武林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均、向勇志、刘梅 联系电话:(028)85560449 传真:(028)85560449 第七节 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厚普股份已与长江保荐签署了关于本次发行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长江保荐指定丁梓、曹永林担任厚普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丁梓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致远新能 IPO、三祥科技北交所 IPO、科伦药业可转债、厚普股份以简易程序定向发行股票、航特装备新三板挂牌等项目。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投行理论和实践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