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6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47.24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3.2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67%。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4.67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01民初250号 原告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民初250号),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4,029,600元; 2、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部分为26,877,417.36元;第二部分以23,026,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标准计算;第三部分以11,002,9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标准计算); 3、启迪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0万元; 4、驳回宜昌启迪瑞东生态环保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2025)鄂1202民初9081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1202民初9081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以下简称“武农商咸宁分行”)被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新能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武农商咸宁分行与被告合加新能源公司、启迪环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0元、利息6,268,522.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2024)粤民终184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842号),主要内容如下: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公司”)上诉人合加公司、启迪环境因与被上诉人明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20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判决:合加公司、启迪环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明阳公司支付货款714264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同年1月31日;以1440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同年6月27日;以13604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同年8月19日:以136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同年9月29日;以133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同年10月30日;以1160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至同年11月30日:以31411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同年12月30日;以50018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2020年1月29日;以73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至同年6月28日;以72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9日起计至同年9月29日;以7142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明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8212.65元(明阳公司已预交468212.65元),由明阳公司负担36350.22元(一审法院退回明阳公司10000元),由合加公司、启迪环境负担421862.43元(合加公司、启迪环境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明阳公司,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咸宁温泉支行")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启迪合加立即偿还189,900,000元,并住利息、复利和罚息及相关诉讼费用,由启迪环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鄂1202执5367号),裁定:1、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启迪合加、启迪环境银行存款203,610,197.9元(含执行费270,739元,诉讼费513,571元,后期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3.2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1.67%,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2024)鄂01民初214号、(2024) 未取得判决案件3个 陈述责任 49.83 鄂01民初215号等 纠纷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64.67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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