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301256):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统称为“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包括其董事、高管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因担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与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车间、生产线技改;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上述金额应按照标的相关的交易在十二月内累计计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具有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5.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到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到期重大债权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8.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3.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流程为:报告义务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或授权总裁(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并对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考核。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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