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30125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追责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季度、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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