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黄金(00050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06:03 中财网
原标题:招金黄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亦称“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公司下属企业(包括公司的分公司,直接、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
人员;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向
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
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
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
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
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
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
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和准确。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类型的重大
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三)项第4目或者第5目发生前,无论
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
项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三)项的
规定。

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本条第(四)项第1目、第2目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亿元;
2.涉及本条第(四)项第3目至第5目事项的,合同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点
五的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六)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事项;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3.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4.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7.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公司发生重大舆情;
1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
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报告方式不限于面谈、电话、微信
等,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
等形式报送至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
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
公开披露。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含
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
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各自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
人,负责各自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公司)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误报导致
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信息披
露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
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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