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30021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9:10:51 中财网
原标题:日科化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 1000
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财务管理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公司财务管理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五)关联人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人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六)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二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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