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300451):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持股 5%以上股东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投资”)与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医疗器械”)签订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7,698,823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7.620876%)转让给飞利浦医疗器械。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顺利完成,则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将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飞利浦投资的通知,飞利浦投资与飞利浦医疗器械于2025年10月21日签订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7,698,823股(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7.620876%)转让给飞利浦医疗器械。本次权益变动为同一控制人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均系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双方同受母公司飞利浦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控制。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飞利浦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1日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创业慧康117,698,823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创业慧康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7.620876%(“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077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创业慧康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79,858,101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创业慧康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12个月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预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形。 2、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飞利浦投资、飞利浦医疗器械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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