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600187):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01:15 中财网 |
|
原标题:
国中水务: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九条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作为独家
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
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
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
发起人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
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
司22972.5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
司。 | 第二十条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
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
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
刀工业有限公司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
销售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
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
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
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
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972.5万股国有股
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将其
所持公司22731.2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鹏欣
(集团)有限公司和姜照柏先生。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持股数量以及用途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脱敏提供。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十四)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五)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的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
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
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否参与投票
表决,并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
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
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监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
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
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
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董事会应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董事(非职工董事)时所拥有
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
董事(非职工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
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
名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
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
应当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
制性规定;
(五)股东会依据董事(非职工董事)候选人所
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非职工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非职工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会或提名股东应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由律师和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会通过决议之日。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会通过决议之日。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离任后的五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董事离任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共信息。 |
| - |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
之一,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职工代表董
事1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五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其他与会董事
可以收悉的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5日。经
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或其他与会董事可以收悉的通知方式;通知时
限为:召开会议前3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节监事会 |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为1名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5-034(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