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3013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2日 20:46:13 中财网
原标题:未来电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8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1第五章 附则............................................................................................................12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1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三)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五条第(二)项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5、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或者与不同关联法人就300
同一交易标发生的,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发生如下诉讼和仲裁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
过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5、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所有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事项;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6、回购事项;
7、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8、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10、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1、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2、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3、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符合以下标准的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3)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 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6、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除上述情形外,涉及达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标准即构成重大事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息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组织编制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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