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象新材(00301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5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同时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和《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2025年10月22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38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2028年10月22日止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问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问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问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问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 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35,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05%,全部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对合并报表外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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