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600691):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23日 22:36:10 中财网

原标题:潞化科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目 录
会议须知.....................................................1会议议程.....................................................3议案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5议案二:《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13议案三:《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2议案四:《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55议案五:《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58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
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
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提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簿
上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具有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及其股票账户;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的先后顺序。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终止发言。

在对每项议案开始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再发言。由于时间所限,股
东应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自己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六、对股东和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
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

敬请配合,谢谢。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9:30
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2号潞安戴斯酒店会议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主持:董事长马军祥
议程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股东和股东代表针对议案内容进行提问和
发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议案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潞安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二:《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三:《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规则>的议案》
议案四:《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议案五:《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议案》
四、推举计票股东代表一名、监票股东代表一名及监事代表一名。

五、会议工作人员发放表决票。股东对提交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计票、监票。

六、休会,现场统计表决结果。

七、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八、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
上签字。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议案一:《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
本,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财务公司”)拟
为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
长期金融服务,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潞安
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基于此,
公司拟与潞安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潞安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
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鉴于该关联交易为长期持续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名称: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府后西街388号颐龙湾综
合楼E1栋东侧裙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爱斌
注册资本:23.5亿元
经营范围:(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
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
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
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
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从事固定收益
类有价证券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潞安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2,161,377.31万元,负债总额为1,779,467.03万元,净资产为
381,910.28万元,营业收入为75,838.86万元,净利润为
25,505.2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6月30日,潞安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821,870.10万元,负债总额为1,417,315.36万元,净资产为
404,554.74万元,营业收入为24,431.97万元,净利润为
22,903.5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关系
潞安财务公司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潞安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截至目前,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潞
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潞安财务公司87.15%的股
权,潞安财务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潞安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潞安
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
其它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与潞安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潞安财务公
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
融服务。公司可充分利用潞安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
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原则,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军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72号
乙方: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斌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府后西街388号颐龙湾综合楼
E1栋东侧裙楼1-4层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合法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乙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金23.5亿元,由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占比66.67%)和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占
比33.33%)共同出资设立。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可以为甲
方提供金融服务。为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发展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

1.2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2.乙方对甲方的服务类型及收费标准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1办理结算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乙方为甲
方提供收款和付款服务以及甲方与潞安化工集团成员单位之
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免收手续费。

2.2办理存款业务。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甲方在乙方的
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协议期间,如甲方经营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则双方协商对最高存款余额进行适当调整。甲
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存款
利率。

2.3办理信贷业务。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授信额度,最终
额度以乙方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为准,但日均授信额度使用不
超过20亿元。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
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2.4办理票据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甲方通过乙方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质押融资及票据池等票据
业务。甲方在乙方办理票据业务的手续费与利率不高于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费率及利率水平。

2.5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甲方在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手续费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费率水平。

2.6办理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
及咨询代理业务。办理该业务时收费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同类同
期服务的收费标准。

2.7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定是否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协议的
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办理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
料和证明。

3.3甲方为上市公司,经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后,在
上述金融服务事项范围内,甲方可与乙方开展相关业务事项,
若单项服务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利息、手续等服务费用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甲方《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标准的,由甲方决定是否重
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其给甲方贷款的用途情况,有权
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4.2乙方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

4.3乙方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电脑系
统严重故障等影响正常经营的事项时及时通知甲方。

5.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5.1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双方应及时按
照预案进行处理。

5.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要求的风险监控指标
及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保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贷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款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
规定。

5.3乙方根据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搭建全
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不同风险建立应急预案,防范风险,
确保甲方成员单位存放资金安全。

5.4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经营情况及存款资金安
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乙方应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风险指标
等必要信息。

5.5在发生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事项时,
乙方应于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
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协助配合甲方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5.6乙方不得接受甲方通过乙方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
贷款,不得接受甲方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乙方。

5.7若甲方在乙方存款超过限额,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配合甲方将超限额存款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5.8甲方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其资
金的灵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
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6.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
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7.协议期限、生效及变更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
方可变更或终止,在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8.其它事项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索赔或纠纷,双方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潞安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7月修订版)(2025年9月修订版)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山西潞 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 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山西潞 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 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 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并且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并且是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 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提议,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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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 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导致其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在6个月以内卖出该 部分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 会的决议内容; (六)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 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 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 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 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 会的决议内容; (六)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 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 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 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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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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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二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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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业务、 人员、机构、资产、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 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 风险。公司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决策权、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 的情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 机构、业务独立。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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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 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下同)之方案: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十四)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十三) 项的规定。但已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 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下同)之方案: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十三)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第(十二) 项的规定。但已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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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12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金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 对值5%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照 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 (十九)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融资 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 公司员工的长效激励方案; (二十二)审议为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事 项; (二十三)审议单独或者与非关联方设立子 公司涉及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法定由股东会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12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金 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 对值5%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照 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融资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二十一)审议为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事 项; (二十二)审议单独或者与非关联方设立子 公司涉及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公司在本条第(十五)项以及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九条中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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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 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法定由股东会行 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 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 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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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的,由审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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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修订后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 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 会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修订前修订后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须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 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须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 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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