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5年10月23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同意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且《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适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作出修订。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 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
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
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调整批复》)、《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
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
项规定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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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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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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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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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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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
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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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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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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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的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定货币。 |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的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
| 第十八条 ……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
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
资人;…… | 第十八条 ……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中国台湾省的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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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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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履行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可以采用
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并履行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可以采用以
下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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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适用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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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最低限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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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
情况。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取
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就A股而言,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A股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A股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A
股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情
况。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取
得股东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就A股而言,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A股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A股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A
股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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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 |
|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
留置权。 |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
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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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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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
外。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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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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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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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
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
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
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
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
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节第三十九条所述
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
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此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此条的“为公司利益”是指本节第三十八条
所述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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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八条 ……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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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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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
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包括香港
分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
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包
括香港分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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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五十四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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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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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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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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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180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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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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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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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
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
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
根据本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
组。 | 第六十二条 ……
(一)免除董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
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
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
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
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
本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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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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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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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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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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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六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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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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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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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实行网络投票方式
的,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通知中指定的场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实行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将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
身份。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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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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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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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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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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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
10
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 第七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
10
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
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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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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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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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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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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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
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
当说明其区别;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五)如任何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
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
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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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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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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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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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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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会议主持人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
推选出会议主持人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
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
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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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九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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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九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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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一百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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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一百零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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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 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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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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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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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
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
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选
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 ……关联股东包括:……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 | 第一百零七条 ……关联股东包括:……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
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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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请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连续180天以上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续180天以上持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
监事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
续180天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以及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应分别提名和表
决。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持有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单
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分别提名和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
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要在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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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采取等额
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直接进入
监事会。
(三)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大会。 | 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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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非按照公司股票上
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相关事
项需以投票方式进行,或除非下列人员在
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决,股东大会可以以举手方式进行表
决: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非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相关事项需以投
票方式进行,或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
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
东会可以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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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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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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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的
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的法
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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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情
况和表决情况。 | 关规定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内资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和表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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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
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
(1)原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换届的,为
原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或新任董事、监事
提案通过之日(以后者为准);
(2)原董事、监事提出辞职而暂时留任
或因任何原因已不能履行其董事、监事职
能的,为新任董事、监事提案通过之日。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
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
(1)原董事任期届满换届的,为原董事任
期届满或新任董事提案通过之日(以后者
为准);
(2)原董事提出辞职而暂时留任或因任何
原因已不能履行其董事职能的,为新任董
事提案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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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3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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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
领导;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
满两年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十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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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未按审议权限标准向董事会、股东
会或者经营管理层报告,并按照本章程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
经营管理层审批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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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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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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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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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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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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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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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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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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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席),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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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
当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额10%(不含10%)至20%
(含20%)的,由董事会审查批准;涉及
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
下(含10%)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查
批准,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处置等资
产经营事项是指投资拥有、收购兼并拥有
以及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
他财产的行为。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
时,应当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
金额未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上
的,或者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的其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
事会审查批准;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查批准,事后报董事
会备案。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
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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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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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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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
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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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10
事长应在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五)监事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10
事长应在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
议:……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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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监管条例或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的定义和范
围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条例或规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
董事的定义和范围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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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电话,电
话会议,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后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及符合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
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方式(包
括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或电子通信(视频电话,电话会议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后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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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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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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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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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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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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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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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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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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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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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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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至少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
关监管法规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
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设
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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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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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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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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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环境、
社会及管治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职权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至少应有一名不同性别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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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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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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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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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公司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公司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若干名,
由总裁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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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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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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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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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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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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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
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由董事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
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
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
董事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八)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九)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
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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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时,应当提
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
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
员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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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审
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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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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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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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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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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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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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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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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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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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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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2人和公司职工
代表1人。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
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
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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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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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
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审核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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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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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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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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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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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例行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监事会临时会
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方式
(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等)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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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
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
义务: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义
务外,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
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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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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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
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
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
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 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
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
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
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
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
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
3、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
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
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
……
3、该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
的利益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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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
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人”)做出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
事: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员的
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本条第(一)、(二)项所述
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
者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提及
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
构(以下简称“相关人”)做出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的
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
条第(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
或者公司其他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
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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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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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
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
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
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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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
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解除,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
形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
责任,可以由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
但是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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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
有重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本人
或其任何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
易或安排或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
得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订
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
要利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会决议批准其本人或
其任何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合同、交易
或安排或其他相关建议进行投票,亦不得
列入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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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
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
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
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或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条例或规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
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
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
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
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
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或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监管条例或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
关人与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
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
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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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
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
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
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
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
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
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关
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
条所规定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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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
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缴纳税款,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除外。 | 第二百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应履行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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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
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亦不得向前述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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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
同,向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
款项,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
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 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公司根据经股东会批准的聘任合同,
向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使之
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
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公司可以向有关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
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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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违反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
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
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
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违反第二百零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
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如有)、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
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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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
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
补救措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时,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
施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赔偿由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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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
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
明知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
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
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
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
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 (二)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
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
或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应负的义
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交出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追回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收受的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要求有关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退还因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
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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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
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
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
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
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
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
司董事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股东会事先批
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
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
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
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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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订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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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
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
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
款项。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
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
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
程第六十三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
收到的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
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
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
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
扣除。 | 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当规定,当公司
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在股东会事先批准
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
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前款所称公
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
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
程第六十三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
任何款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
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应当承
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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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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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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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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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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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
2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
东关心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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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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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和责任追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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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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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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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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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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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由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
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创立大会不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由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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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行使该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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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
东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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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条 除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四
条所述情形外,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议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
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 第二百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二
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聘用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
会提出议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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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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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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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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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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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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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
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
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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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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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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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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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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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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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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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五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五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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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四)项
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
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
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五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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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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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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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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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组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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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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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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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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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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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
决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
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
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
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
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
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
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
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
为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
规则: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本章程、
《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
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
是全部权利主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
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或权利主
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
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服从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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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三条 |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三条 |
| 所定义的主体。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所定义的主体。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等认定的关联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本章程中“关联交易”的含义
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
易”;“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
义的“关连人士”。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五)本章程所称“总裁”为《公司法》中
所指“经理”,本章程所称“副总裁”为《公
司法》中所指“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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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六条 除特别指明外,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七十六条 除特别指明外,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超过”、“多于”、“低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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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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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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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帐”统一修改为财务规范用字“账”,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不涉及实质修订之处(如顺延章节序号、援引条款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调整为采用中文数字表示、标点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表中对比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