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00:10:43 中财网
原标题:丽珠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三类情形,
且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额度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3、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的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董事会。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额度
第八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各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或交易对象相同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 10%
、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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