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随着全球公共卫生形势日趋复杂与传染病谱的持续演变,病原体快速识别已成为公共卫生防控体系的关键环节与临床诊疗的迫切需求。为有效应对上述挑战,构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快速响应能力与高准确性的病原体检测整体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在科研、人才及产业资源方面的协同优势,共同推进该领域相关技术的联合攻关与创新突破,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检所)拟与关联方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杭州华大研究院)、常州新一产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新一产)及其他大专院校、研究所、医院共计十家机构,联合申报“新发突发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病原体检测专用便捷长读长测序系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申报项目)。 本联合申报项目总经费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下万元均指人民币万元),其中,申请国拨经费2,000万元,联合申报单位自筹经费10,000万元。自筹经费中,天津医检所自筹5,000万元。天津医检所参与其中3个课题,主要承担应用端的病原单分子检测试剂盒、配套算法和数据库的开发以及自动化应用的研究任务。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杭州华大研究院、常州新一产系公司关联方,本次全资子公司天津医检所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汪建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此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杭州华大研究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杭州华大研究院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其他说明 杭州华大研究院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常州新一产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常州新一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常州新一产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其他说明 常州新一产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总体情况 本联合申报项目“病原体检测专用便捷长读长测序系统开发”属于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的“新发突发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该项目为解决公共卫生防控对病原体快速识别关键环节的临床诊疗需求,构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快速响应能力与高准确性的病原体检测整体解决方案,进一步深化病原感染领域的产学研融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机构在科研、人才及产业资源方面的协同优势,共同推进该领域相关技术的联合攻关与创新突破。 杭州华大研究院为该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天津医检所、常州新一产及其他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合计九家机构作为本项目的参与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由项目牵头单位分别与项目联合申报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就项目任务分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等进行初步约定。 (二)项目基本信息 1、主要研究内容:病原快速检测是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与临床感染精准诊断的共同核心需求。以纳米孔为代表的长读长单分子测序技术,凭借其实时性、便携性与超长读长优势,有望成为未知病原现场快速识别的关键技术路径。本联合申报项目聚焦纳米孔测序体系在临床与公共卫生应用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旨在实现从核心技术突破到体系化应用的全面提升:(1)构建高效自主的纳米孔单分子测序系统,提升通量、速度与准确性,实现国产化自主可控;(2)研制适配单分子测序系统的“样本进、报告出”的软硬件一体化检测设备,打通提取、建库、测序与分析全流程,实现智能化闭环检测;(3)开发基于纳米孔单分子测序平台的快速检测试剂盒以及配套的实时分析软件;(4)在上述基础上,形成技术标准,并实现多场景验证,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与产业化应用体系。 2、项目预计执行周期:2026年1月至2028年12月 3、研究课题及参与机构情况
国拨经费和自筹经费预计分配情况如下:
协议一:联合申报项目协议 1、协议主体 项目承担单位(甲方):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项目合作单位(乙方):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2、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共同申请“新发突发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病原体检测专用便捷长读长测序系统开发”项目 3、项目分工 项目承担单位: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主导2项核心课题,(1)研制纳米孔单分子测序平台核心设备(含测序芯片、碱基识别算法、整机集成);(2)开发实时智能分析算法。 项目合作单位: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参与3项核心课题,负责病原单分子检测试剂盒、配套算法和数据库的开发,搭建自动化报告系统,并完成“提取-建库-测序-分析”全流程软硬件集成的研究任务。 4、知识产权 (1)合作各单位在申请本项目之前各自获得、拥有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均归各自所有,不因共同申请本项目而改变。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方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下列方式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1根据项目任务分工(依据项目申请书和任务合同书的内容规定),在各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完成方独立所有。 2.2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工作集成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以及由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有。 2.2.1由各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其他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2.2.2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其他方共同获得。甲乙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单独或联合申请专利。 2.2.3各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各方共享,甲乙双方可以独自使用,收益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申请奖励、鉴定)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等荣誉权归各方共有,署名顺序按贡献大小由各方商定。 (4)因申请本项目的需要,各自向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构成向任何合作方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或其他权利。 (5)本协议不在协议各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5、保密约定 (1)甲乙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因本协议而接触到的其他合作方的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是其他合作方的财产。 (2)因申请项目的需要,各自向其他合作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在本协议期限及随后5年内,甲乙双方应对上述信息严格保密,除非本协议明确授权或一方事先书面授权,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时返还所有包含或提及其他合作者商业或技术信息的文件、记录、书籍或其他资料的原件及复制品。 (4)不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或失效,本保密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应遵守各自的保密义务。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作为项目申报附属文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该项目获得上级批准,则甲乙双方依据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的内容以及该协议规定的事项另行签订合作合同;若该项目未获得批准,则该协议除保密约定条款外自行终止。 协议二:联合申报项目成果归属的补充协议书 1、协议主体 项目承担单位(甲方):杭州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 项目合作单位(乙方):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其他参与单位:常州新一产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2、成果归属 各方一致同意,就本项目预期产出的下列产品,其商业化应用权利及因商业化应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完整、排他地归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常州新一产确认,对下述产品的商业化应用权利及对应收益,不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亦不得干涉乙方对该等权利的行使。 预期产出产品如下: (1)基于长读长测序平台的病原检测专用试剂盒; (2)基于长读长测序平台的病原检测专用数据库与病原识别算法; (3)基于长读长测序平台的病原检测专用一体机; (4)基于长读长测序平台的自动化提取建库系统。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联合申报项目系各合作单位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研究工作分工、任务指标、获得经费情况及实际贡献,确定该科技项目投入的经费金额及最终成果分配,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除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因本次事宜产生其他关联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及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主营业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必要性 病原快速检测是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与临床感染精准诊断的共同核心需求。 单分子测序技术具有“长读长、流程简便、实时分析”的技术优势,在面对新发突发病原体应急防控时,“长读长”能快速拼接出完整的病原基因组,大幅缩短从病原体鉴定检测到应急决策的时间;在面对常规病原体感染时,“流程简便、实时分析”可以大幅缩短检测周期,快速获取诊断结果。这些优势表明单分子测序技术有望成为病原体快速检测的关键技术路径。因此公司提前布局基于单分子测序技术开展感染防控检测产品的应用开发具有必要性。 本联合申报项目属于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批准的“新发突发与重大传染病防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该项目系基于单分子测序技术进行感染产品开发,有助于推动相应的临床应用标准制定和产业化应用,与公司产品研发规划相契合。 在该联合申报项目中,天津医检所主要承担应用端的病原单分子检测试剂盒、配套算法和数据库的开发以及自动化应用的研究任务,关联方杭州华大研究院主要负责单分子测序硬件系统的开发(含测序芯片、碱基识别算法、整机集成)以及开发实时智能分析算法,常州新一产主要负责测序试剂的开发以及提取试剂盒所需原料的研制,该原料研制为病原单分子检测试剂盒和配套算法开发的前提条件,前述研究任务互为补充。各合作方发挥协同优势,在病原单分子检测产品的开发初期即联动“上游平台/原料”和“下游应用产品”同步进行个性化适配,形成全链条自主化的有机整合,解决了单一主体的短板,构建实现自主可控的核心路径。 在感染病原检测业务推进方面,基于公司在病原单分子检测产品的研发初期即与上游平台开发主体进行技术合作,可提早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有助于建立技术壁垒,缩短研发周期,加快产品上市。 (二)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联合申报事项可充分发挥各联合申报主体在病原快速检测相关领域的优势,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提高公司感染防控业务的综合竞争力。该联合申报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允原则,依据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联合申报事项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联合申报项目尚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复,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科技项目的经费总额及专项拨付金额为预算金额,最终金额将以相关部门批复结果为准。 本项目执行时间较长,在推进过程中不排除存在尚未预见的因素,影响其进度及研发成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人杭州华大研究院、常州新一产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分别为53.38万元、268.74万元;公司与华大科技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528.31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均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 八、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公司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需要与关联方杭州华大研究院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方的协同优势,促进公司感染防控业务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开公允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汪建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感染防控业务未来发展需要。本次关联交易依据符合市场规则的方式执行,根据各方的投入和实际贡献确定项目成果分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符合公司业务规划和发展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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