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00269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本办法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公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证券部负责组织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制,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编写,财务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上述指标达到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以及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等。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十条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及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公司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 3、责任人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公司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警告、责令改正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降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2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2、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四)撤职或解聘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或解聘; 2、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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