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调整。
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营销总监、管
理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营销总监、
管理总监。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
| |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
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
| |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
| |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 删除 |
|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
|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二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 |
|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 |
| 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二)由董事会人事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经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义务。
(四)适用法律和本章程对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有特殊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如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
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得票数
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
选人数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三)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适用法律和本章程对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有特殊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如候选
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人数仍有缺额,则
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制对得票数相同的
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选人数
达到全部待选名额。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
|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
过之日。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
大会报告义务,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 …… |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
|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
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 删除 |
|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人,非独立董事4人(含
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设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
|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
| |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
| |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 |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
| |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研发总监、营销总监、管
理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公
告方式进行。 | 删除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
|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
| |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
| 外的其他股东。 | 他股东。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施行。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修订条款包括“股东大会”统一改为“股东会”、对标点的调整、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序号变化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