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 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监事职务,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鉴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 新增第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
|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 |
|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 |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第三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
| |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第三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 删除第四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新增第四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第四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
| |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第四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第四十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2/3
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将根据需要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网络投票的平台、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电子通讯会议等
现代资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
|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第六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
新)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 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或者
列席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
|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交易所报告。 |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
告。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
|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
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
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
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
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
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
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
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
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
| 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
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
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
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代表职工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
选举产生。 | 上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二)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
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
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
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
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
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
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
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
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
下次股东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
| 票表决。 | 决。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
|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
计算。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
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
| |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1/2
数的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 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第一百零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删除第一百零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 |
| 人,副董事长1人。 |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
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
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类型的交易进
行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类型的交易进行审
议: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
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的权限如下:…… |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根据谨慎授权
的原则,授予董事会批准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除外)的权限如下:……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 |
|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需遵守以下规则:
……
(二)公司单笔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的对外捐赠,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需遵
守以下规则:
……
(二)公司单笔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对外捐赠,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债务性融资事
项,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司单个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1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项目,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个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
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公司单个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1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项目,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个金额或在12个月内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已按
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
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
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
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
|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的票数)。 |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
| |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五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
| |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第一百五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
| |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五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五)、(六)关 |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二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第七章全部内容(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式;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
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
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
式;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
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
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
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批准。
……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
|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
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
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
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
权。 |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
…… |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后续条款编号自动
更新) | 第一百八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
| |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第一百八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后续条款编号
自动更新)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
| 应的担保。 |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第二百零三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 新增第二百零四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二百零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第二百零五条(后续条款编号自
动更新)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产;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
|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
|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章程及章程修正
案等同时作废。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等同时作废。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