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股份(603132):金徽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25:21 中财网
原标题:金徽股份:金徽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向证券交易所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交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证券法务部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及时在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时提供下列信息:(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3
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2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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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禁止买卖股份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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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如适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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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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