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陇南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621227571602961N。 | 第二条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甘
肃金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621227571602961N。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担。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本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
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
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方式。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
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
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做出决议
(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违反对外担
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
关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交易,其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对外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所
称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及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八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董事人数不
足八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金徽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召集人决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和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由并公告。 | |
| 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第五十六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
(不含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不含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
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董
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表决情况的有效记录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
股股东除外。
…… |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3、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分别经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
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5、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
事或监事临时提案的,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
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提出,
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
事的人数为限。
(二)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30%,董事、监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
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部待选董
事、监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各董事、监事候选
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现任董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
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
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
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由职工代表
出任监事的时间为职工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 |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得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三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它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四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
决策权:
(一)公司发生的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不足5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
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交易,其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对外
捐赠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范围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指交易范围相同。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为: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在0.5%以上不足5%的关联交易;
3、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
大会因特殊事项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
益,董事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针对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借款的决策权限为:
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30%以上
不足50%的综合授信、借款业务。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为: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情
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
为: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不 |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发生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30%以上不足50%的综合授信、借款等融资业务,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可以实施对外捐赠。公司发生单项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上不超过3%的对外捐
赠,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足3%的对外捐赠。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
面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章节,序号递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和目标。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或相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
公司支付。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二至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多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
资、合同、交易等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由总
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
工作分工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规定和总经理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信息披露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明确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主要职责等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章节,序号递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
……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
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列为公司资本公积
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当年无税后利润,则不得分配股利。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同股同利,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
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
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
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
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
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
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
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
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
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20%; |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董事会可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
金需求计划等要素提出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净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提出方案。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
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
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未来业务发展等因素,并根据
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拟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6)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7)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
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
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
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
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
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
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审议。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
分配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条件
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
多种渠道及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
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本章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应当
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
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
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
意见。
2、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提供便利。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
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
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
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条款,序号递延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十五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公
司发出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方式送出的,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的任意一份或多份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登记。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的相关内容;部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个别用词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不再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