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利安隆(300596):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5-072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1,000,000万元,实际贷款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等)的综合授信额度。在前述授信额度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宜兴创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创聚”)、天津奥瑞芙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芙”)及全资二级子公司RIANLONMALAYSIA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宜兴创聚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奥瑞芙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马来西亚公司可使用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或“贵行”)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担保书约定,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向宜兴创聚提供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金额为19,800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宜兴创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3.注册地址:宜兴市屺亭街道凯旋路29号 4.法定代表人:韩艳东 5.注册资本:560.2241万(元) 6.成立日期:2023-09-11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金属制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宜兴创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51.1838%。 宜兴创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创聚的少数股东天津聚创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核心人员持股平台,其普通合伙人丁欢为公司董事,其有限合伙人范小鹏、毕红艳为公司董事,孙春光、叶强、谢金桃、熊昌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合伙人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员工;香港海燕国际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平的配偶控制的主体;天津海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之一李海平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宜兴创聚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前述关系外,宜兴创聚的其他少数股东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9.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公司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署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1.债务人:宜兴创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保证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事项: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贵行向债务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贷款、开证/承兑垫款、议付款及/或贴现款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贵行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向债务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6.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80,000万元(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包括本次担保)89,80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余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83%和20.1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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