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002479):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41:13 中财网
原标题:富春环保: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
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
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类型与事项,统称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超过3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
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
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
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二)至(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
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八条(十二)项至第
(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其中,预
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0.5%的,应单独列示该等信息,其他关联人
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
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还应
当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
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需要由股东会审核的关联交易,可以聘请
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
大交易事项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
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
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按有关规
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市场价,
指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成本加成价,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
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定价;如果既没有
市场价格,也不适合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协议价,
指由协议各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第六章内部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
(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对下一年度计划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
易事项及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完成报送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申报:对于未列入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额度但因企业生产经营确需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各
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商议该交易事项时,根据业务类型以书面文件
的方式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交易
背景、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由董事会办公室确定是否能够纳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调
剂以及按照累积计算原则是否需要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并在该项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当天将签署后的协议原件扫描报备至
董事会办公室。

(三)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执行情况跟踪:公司各部门及
子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执行情况。若实际执行(含新增但尚未披
露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应以超出金
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在计算实际执行超出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额度时,以同一控制下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
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能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业务类型及时以书面文件的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
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确定是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
与累积计算原则履行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子
公司应在该项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当天将签署后的协议原件扫描报
备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
披露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具体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自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便作为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有效补充并就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优先适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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