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00015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7:46:14 中财网
原标题:常山北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应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和披露
第九条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四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两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拟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重大交易的规定履行重大交易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中重大交易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于采购或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初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整理汇总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在年内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每季度向财务部报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如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上报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如超出年初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对于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公司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在交易发生前,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总部,由总部对口管理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向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回复。

第三十三条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信息披露,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关联交易事项实施进展情况,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关于披露规定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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