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高食品(30097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广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及该事项的持续变更过程,具体包括:(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决议 (二)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1)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上述第(3)项、第(4)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上述第(三)项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可以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标准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20)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募投资金投向发生重大变化;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融资方案; 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控股股东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之重大事项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者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对于需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岗位情况,负责其工作岗位管辖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能及时上报或不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