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002748):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下同)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且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拟发生或已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或可能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合并、分立和分拆; 9、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责任;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8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3、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的披露事项。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可以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其指定的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九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配合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对收集到的重大事项资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提交至证券部,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该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情况介绍;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该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涉及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者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及其负责人、联络人等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或指定的联络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根据所造成影响和损失程度追究报告义务人或指定联络人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该事项报告义务人或者指定的联络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犯罪的,公司将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制度的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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