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30017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全面、真实、准确的报告重大事件。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或者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将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重大信息报备流程的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所报告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前或者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 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