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矿建: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920019 证券简称:铜冠矿建 公告编号:2025-078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废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的子议案《修订<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等安排。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细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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