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纺城(600790):轻纺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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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19:10: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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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轻纺城:
轻纺城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股票简称:
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25-025
浙江中国
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
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监事自动解任,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议案前,公司监事会成员仍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0 |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 修订 | 是 |
| 1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2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 修订 | 否 |
| 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总经理工作条例》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
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 序号 | 原条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4 |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5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6 | 第十九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
| |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7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1元。 |
| 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
虹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
绍兴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
司、浙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分别为1403.3066万股、608.4688
万股、608.4688万股、608.4688万
股、608.4688万股、553.1516万股,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1993
年4月。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绍兴县彩虹
实业公司、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交通银行绍兴
分行、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
江金峰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403.3066万股、608.4688万股、
608.4688万股、608.4688万股、
608.4688万股、553.1516万股,出资
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1993年
4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37.78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
| 9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1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11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
| |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12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13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14 |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15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16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17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
| | |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 18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19 | 新增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
| |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0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1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
| |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2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3 | 新增节名称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24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25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
| | |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6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 27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 28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 |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29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
6人)时;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8
人)时;
…… |
| 30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
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
| 31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32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33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34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35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36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7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
| |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38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
| 39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内容以及
有关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与公司
签订的聘任合同内容以及有关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40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41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42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43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与董事会 |
| 44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45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46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但
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不超
过2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有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直接进入公
司董事会。 | 第一百十二条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47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4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4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 5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5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
| | |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3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
事组成,其中由职工出任的董事一人,
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54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 55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56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5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5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
| | |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5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
|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6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6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6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五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6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内
部审计机构,协助其履行监督职责。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设立审计委员
会来履行监事会及监事职责,若不设
审计委员会,则由公司监察审计部来
履行相关职责。 |
| 6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66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68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
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
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69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有下
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相
关工作进行研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70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下列
主要职责: | 删除 |
|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
| 71 | 第一百六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有下列
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
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72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有关
绩效评价标准及结果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73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 7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75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十三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7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77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 |
| 78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79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80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
| | 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
构向监事会负责。 | 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81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8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8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84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85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 86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专人送达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8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
或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 88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8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90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1 | 新增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92 | 新增 | 第二百零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93 | 新增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94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95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零八条第(一)、第(二)项情形,且 |
| |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96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97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 98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99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00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
| |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101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因本次修订涉及的条目众多,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
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八章监事会的章节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表述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不再逐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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