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600693):东百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2-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3-第四章 附则..............................................-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经 营单位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对 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对其权责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 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等。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职能部 门及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经营单位负责人 出现被责任追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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