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光明地产(600708):光明地产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5-059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报告期: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地产”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公司与上海奉贤金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100120250002728】,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本次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739.60万元。其中,公司按90%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321656.4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604.80万元,担 保起始日为2025年9月18日,担保到期日为2040年4月24日;发生担保金额为72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5年9月28日,担保到期日为2040年4月24日。 2、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牵头行、代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房集团”)于2024年12月26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浦东新区居乐大型居住社区(PDS3-0201单元)L07-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人民币伍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100120240007128】,为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548.72万元,担 保起始日为2025年9月29日,担保到期日为2029年11月25日。 3、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公司、上海金山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山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2组、农建村7组和山阳镇杨家村1组“城中村”改造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16570102025-001】,为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本次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83.00万元。其中,公司按82%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14868.06万元,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2460万元,担保 起始日为2025年9月18日,担保到期日为2040年9月16日。 4、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 农房集团于2025年6月9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签署了《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JDDGS保字第005号】,为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限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担保 起始日为2025年9月25日,担保到期日为2026年9月25日。 5、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署了《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243244070823】,为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25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294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5年9月16日,担保到期日为2039年6月26日。 6、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与上述银行签署了《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重装备产业区04PD-0303单元H06-01、H16-04地块(芦潮港农场环境整治配套项目)项目人民币贰拾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27322002】,为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2360万元,担保 起始日为2025年9月18日,担保到期日为2027年01月05日。 7、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签订贷款合同。 农房集团、南宁伊美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签署了《农工商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50605200ZGDB2025NOOP】,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150万元。其中,公司按49%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17150万元,保证期限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025年8月22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14557.33万元, 担保起始日为2025年9月22日,担保到期日为2028年9月22日。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核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下属25家被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6亿元,其中: 22家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207.70亿元。其中,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200.88亿元;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6.82亿元。 2家被担保人为合营、联营公司(即参股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8.3亿元。 1家被担保人为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担保额度为20亿元。 同时,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机构在2025年度总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5-038)、(临2025-039)、(临2025-04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一)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1、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债务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321656.4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二)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 1、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2、债务人: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费用、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 1、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2、债务人:光明房地产集团上海金山卫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14868.06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 2、债务人: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保证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属于本公司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 2、债务人:上海汇琪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325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 1、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2、债务人: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2、债务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广西明通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1715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实际发生额在公司股东会的担保预计授权范围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47562.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53%。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861916.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65%。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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