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鑫集成(002506):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5-06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在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8.7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6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集成”)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担保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集成提供不超过40,000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提供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广西路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合肥协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广西路支行签署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3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9、其他说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1、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 、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授信额度有效期: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 7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保证人在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8、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广西路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广西路支行 2、保证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30,000 、担保金额:人民币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授信期间:202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总额度为990,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52,0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47.74%。 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177,46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74.47%。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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