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00219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0:25:16 中财网
原标题:融捷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时,也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收重大事项信息并进行归集、管理、披露等具体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公司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类型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第一款相关交易的报告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发布。

第九条公司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本条第一款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合同(不包含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已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发生第九条规定的日常经营相关交易事项;
(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四)存贷款业务;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本条第一款相关交易的报告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发布。

公司关联交易采取事前审批流程,相关单位拟发生或者预计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单次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送;(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报告标准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标准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每年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后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或者预计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九)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一)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四)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义务:
(一)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三)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五)公司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十一)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二)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召开重要会议,讨论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对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重要会议应当报送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子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二)公司及子公司其他专项会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第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下述主体行为视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行为,并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主体(或者其他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子女;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报送中如涉及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报告程序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拟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晓或筹划阶段按本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报告义务;已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报告义务:
(一)公司专项负责人会议、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在知悉当日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达到报告标准的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的当日,投标类项目则在获悉被确定为中标单位的当日,由联络人以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应报送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配合提交相关资料。

未经批准的关联交易、涉及需要审批的重大风险事项,应按规定根据重大事项报告标准提前报送并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查,判断是否需要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登记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若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事项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会。

若报告义务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报告义务人未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惩戒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对公司内部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公司外部人员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本次修订经批准后,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2022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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