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00067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05:31 中财网
原标题:盈方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2
......................................................................................................................3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3
第四章内部报告程序..............................................................................................................9
第五章责任及处罚................................................................................................................10
第六章附则............................................................................................................................10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公司发生前条所述重大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报告程序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逐级归集上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7、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及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搜集、整理工作以及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指定联络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媒体披露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该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1、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2、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3、重大诉讼或仲裁;
4、其他重大事项。

5、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常规交易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的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节关联交易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节重大诉讼或仲裁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十七条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十七条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它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子公司发生上述情形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告: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7、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1、书面形式;
2、电子邮件形式;
3、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二十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当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或扫描、拍照后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提交至董事会秘书,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文书及详细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披露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作为信息披露的依据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对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情况,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如果对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较好控制或降低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风险的,公司将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或其它形式的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亦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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