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有关的制度条款相应废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后续变更、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章程》除第二条之外“股东大会” | 《公司章程》除第二条之外“股东会” |
| 部分条款中“或” | 部分条款中“或者”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 |
| 第二条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20000000011292。
…… | 第二条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荆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000676499294W。
…… |
| | |
|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
| | |
|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
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人员。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839,489,360股,
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39,489,360股,
均为普通股。 |
| |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
| | |
| | |
| | |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
|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
| | |
| | |
|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适用本节规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
| |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 | |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地点,具体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者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议的地点,具体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以股东会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 | |
| | |
| | |
| | |
| | |
|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
|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
| | |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
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
第八十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
| |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 第八十四条董事(本条指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会选举产生;
2、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3、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
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二)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1、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2、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分散
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
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
某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
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
或对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
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
分表决权;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
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
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产生;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产生。
由本届董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
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提案包括候选董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1、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分别提出董事
候选人时,按不重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
2、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可以分散地行使
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
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个董
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者对某几个董事候
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
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3、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
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
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
票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
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董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为董事;
6、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
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6、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时就任。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时就任,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自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届满
时间与同一届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相同。 |
| | |
| | |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
| | |
| |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
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九十八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由选举单
位解除其职务,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五
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的五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新增 |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聘任适当人员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 删除 |
| | |
| 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 |
| | |
| | |
| 第一百零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
法: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
| | |
| | |
| 议”)。本制度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
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5至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说明。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
明。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担保、关联交易外的
其他交易)金额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
审议并披露:
……
(四)关联交易(除担保外)的权限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除外)金额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
议并披露:
……
(四)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外)的权限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用
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
(五)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由董事
会另行制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
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
| | |
|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制度中应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职责、职权范围、工作程序、
法律责任等内容。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另行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明确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职责、职权范围、工作程序、法律责
任等内容。 |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
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
(四)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值。
(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年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
(九)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
基础上,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应
当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建议和预案,提交股东
大会表决;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做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
(四)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正
值;
4、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三
年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九)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
基础上,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
应当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建议和预案,提交
股东会表决;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
议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
| 披露;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
会应该在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
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
要决策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
更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
配政策变动方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定;
6、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
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
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做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的
信息披露;
3、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公司董事会应该在
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4、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
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
决策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
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公司应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诉求,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
拟定利润分配政策变动方案,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决定;
6、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
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
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
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
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一家或多家报刊
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
| 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
息披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 |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
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
动。 | 删除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露报
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
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公开信息披
露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
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 | |
| |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
|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 |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