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同时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 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为维护股东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 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会主持人可责令 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召 集人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经召 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导致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根据会议 议程,逐项宣读所有会议提案。如有关提案篇幅较长,会议 主持人可决定对提案只作摘要性介绍,但应为股东审议该提 案留出充足的时间。 根据具体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在每一提案宣读完毕 后立即开始审议,或在所有提案宣读完毕后一并审议。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 会务工作人员应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 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安排该股东作出发言。 股东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 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 人可以制止该发言,但应在会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 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每次发言时间原则上 不超过3分钟。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 期限内完成,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 作出适当限制。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 事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 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 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 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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