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维信诺(002387):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提供担保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11:30 中财网
原标题:维信诺: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0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拟与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银公司”)签署《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合同》,向进银公司申请39.18亿元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用于补充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显”)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的资本金,期限为108个月。同时,公司拟以持有的合肥国显20%的股权对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与进银公司签订《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权质押合同》。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全资控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具体投放职能。本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助于为公司参股投资的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该项目建设,对公司在显示产业布局及未来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总股本:139,678.8660万股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 12月 31日/2024年度2025年 6月 30日/2025半年度
总资产3,262,404.103,414,528.45
总负债1,823,231.352,018,760.44
净资产1,439,172.751,395,768.02
营业收入523,698.31289,560.33
利润总额-63,707.90-43,478.32
净利润-63,707.90-43,478.32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管理人授权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称“乙方”)
借款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
鉴于:丙方作为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合肥国显20%的股权,为建设合肥国显第8.6代生产线AMOLED项目,甲方拟向丙方提供借款,乙方作为甲方全权委托的管理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发放、回收及与借款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丙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9.18亿元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应专项全部用于补充合肥国显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本金。丙方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且不得将借款用于置换前期项目已投入资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108个月,自借款项下首次放款日起算,至最后还款日终止。

第四条担保
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丙方将其所拥有完全所有权的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丙方与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第五条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终止。

四、《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限公司
管理人授权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鉴于:质权人、管理人授权机构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拟签订的《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质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作为质权人全权委托的管理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管理人授权机构负责主合同项下借款的发放、回收及与借款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作为质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上述借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一条质押及质押担保的范围
1、鉴于质权人同意根据主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出质人在此将其持有的合肥国显科技有限公司的20%的股权(以下称“质押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况如下:
种类: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东借款)
金额:人民币39.18亿元
期限:108个月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下列两项(以下称“被担保债务”):(一)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借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二)质权人及管理人授权机构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以及出质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二条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至全部被担保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完毕时为止。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第三条质押的生效
本合同自出质人、质权人及管理人授权机构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有助于为公司参股投资的第8.6代AMOLED生产线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该项目建设,对公司在显示产业布局及未来发展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公司为上述借业务提供担保,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7,076.5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6.6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85,615.5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47%,对子公司担保为1,471,460.94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合同》;
3.《进银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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