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00075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权属企业及 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认 定: (一)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 (二)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改正。 第七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 第八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致,包括以下情形:(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30%以上。 第九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应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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