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000753):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21:21 中财网

原标题:漳州发展: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新《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
止,监事会将停止履职,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现行条款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 政体股[1994]01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 政体股[1994]01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1995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福建 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5]02号文批准,公司 名称由“福建双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双 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双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持有编号35000010016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1995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福建 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5]02号文批准,公司 名称由“福建双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双 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双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5月4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000158160688P。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股票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提请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 东名册、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 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 的限制。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于质押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 资金占用行为的,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 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方式予以偿还。对于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其他金融衍 生品种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0.5%以上的 对外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 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 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0.5%以上的 对外捐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从事房地产业务为购房客户 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 畴之内。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超 过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从事房地产业务为购房客户 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 畴之内。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 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第四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 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当日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当日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第八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股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以书面提 交公司董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董事会、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程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董事会或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会召开30日前以书面提交 公司董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表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 出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监事候 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书面提交 监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四)由监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监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由监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 中的一种。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系 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中的一种。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 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 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告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 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 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等;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 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等;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第九十八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和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及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度而 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并不 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及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度而

 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删除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 至2名。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至9 名董事组成,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5%以上,且年总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审议。以上的关联交易; 4.不超过《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为公 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5.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500万以上(含 本数),或单项捐赠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 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5%以上,且年总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上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除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该款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0万以上(含本数),或单项捐赠金额100万元 以上(含本数)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党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的书面信函为准;通知的 发出时间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的书面信函为准;通知的 发出时间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 况,经半数的董事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 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 董事须于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以传真或书面送达 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当日未将表 决内容以传真或书面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则视为缺 席本次会议。董事会负责将表决结果汇总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并及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 董事须于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以传真、书面送达 或电子通信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召开 当日未将表决内容以传真、书面送达或电子通信方 式至董事会秘书,则视为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负 责将表决结果汇总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 上签字,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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