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000753):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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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1:21: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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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漳州发展: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
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7
福建
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
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新《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仍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
止,监事会将停止履职,监事自动解任,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 现行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
政体股[1994]01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1994年11月2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
政体股[1994]01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
| 1995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福建
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5]02号文批准,公司
名称由“福建双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双
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双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持有编号350000100162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1995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福建
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5]02号文批准,公司
名称由“福建双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双
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2月,经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双菱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公司名称由“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5月4日,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000158160688P。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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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
| 正的原则。 |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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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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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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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股票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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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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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提请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
东名册、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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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
|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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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
|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
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
的限制。 |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
| | 他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于质押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
资金占用行为的,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
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方式予以偿还。对于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 删除。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
| |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其他金融衍
生品种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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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0.5%以上的
对外捐赠;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
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 |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资助
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0.5%以上的
对外捐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从事房地产业务为购房客户
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
畴之内。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超
过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从事房地产业务为购房客户
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
畴之内。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
| 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
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
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
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 第四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
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
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
|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当日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当日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
|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第六十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
| | |
|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
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 第八十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股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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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候
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以书面提
交公司董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董事会、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程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董事会或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会召开30日前以书面提交
公司董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董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表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
| | |
|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提案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
出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交监事候
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书面提交
监事会;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所提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四)由监事会作初步审查,若该提案提供的监事
候选人没有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由监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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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
中的一种。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投票系
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中的一种。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
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
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公告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
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
|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
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等;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
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情况等;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九十八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委)和中共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
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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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
|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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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及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度而
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并不
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及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度而 |
| | 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二节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
至2名。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至9
名董事组成,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至2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
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1.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5%以上,且年总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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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 以上的关联交易;
4.不超过《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为公
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5.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500万以上(含
本数),或单项捐赠金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
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5%以上,且年总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单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上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除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该款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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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有权决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
500万以上(含本数),或单项捐赠金额100万元
以上(含本数)的对外捐赠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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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党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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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的书面信函为准;通知的
发出时间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正式的书面信函为准;通知的
发出时间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
况,经半数的董事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
制。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
董事须于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以传真或书面送达
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当日未将表
决内容以传真或书面送达至董事会秘书,则视为缺
席本次会议。董事会负责将表决结果汇总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并及时予以公告。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
决、举手表决或电子通信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
董事须于会议召开当日或之前,以传真、书面送达
或电子通信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召开
当日未将表决内容以传真、书面送达或电子通信方
式至董事会秘书,则视为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负
责将表决结果汇总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在决议
上签字,并及时予以公告。 |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
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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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财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
作经验;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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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
| |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