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30087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本规则第四条所称的“交易”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方”“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法规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会议通知期限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股东会的出席、委托与主持 第三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有限合伙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有限合伙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果委托书载明的委托权限与代理人实际投票不相符合的,该代理人的投票视为弃权票。 第三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章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提案。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疑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提案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做出回答。 (三)股东质疑不限时间和次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股东会决议及公告、实施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一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会议记录与见证、公证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公司董事会应以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做出正式解释。 第七十二条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规则之前,原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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