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30018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24日)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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