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5+证券代码的后四位”,公司证券代码为“300930”,则投票代码为“350930”,公司投票简称为“屹通新材”;(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以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以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委托数量0为弃权;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仅当全部议案均采用相同表决方式(如同为非累积投票)时,100.00元总议案申报才有效,混合表决方式的议案需逐项投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四)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3、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5、B股境外代理人; 6、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通过其A股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进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信息公司可以采取调整网络投票时间等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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