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000786):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 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 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开始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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