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0007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5:55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新建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0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3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3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7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8第五章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部门以及相关人
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2.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定不成立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的;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三)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二十四)证监会或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事业部、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
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
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义务,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有责任在第一时
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应报送的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当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应及时报告: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
条件或期限)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五条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在此后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书面文件需由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后方
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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