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5:59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制订 202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责权利对等。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有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五)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提前泄露并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六)定期报告制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
原因导致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因自身行为造成信息披露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处以300-1000元罚款;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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