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制订 202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责权利对等。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有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导致定期报告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五)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提前泄露并 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六)定期报告制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 原因导致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因自身行为造成信息披露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处以300-1000元罚款;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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