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6:0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制订 2024年3月第一次修订 202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
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
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在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相关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所
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
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
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按其意愿代为投票,
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
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工作组可以列席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
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如因回避导致决议无法形成,则该议
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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