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6:00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制订 2024年3月第一次修订 202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
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确实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
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能够
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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