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000862):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2:56:04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监管机构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以及本工作细
则是董事会考评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对其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
一。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1名。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后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
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后3个月内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如董事会坚持作出上
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该会议纪要立即提
交公司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
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
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
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及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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