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结构进行调整,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7名调整为9名,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内容,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 2. | 第二条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300X148288455。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300X148288455。 |
| 3.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史家
湾工业区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史
家湾工业区 |
| 4.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5.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 8.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 9.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5,738,570股
,均为普通股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25,738,570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1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13.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4.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 15.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
| |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16.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17.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五)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18.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正当目的的,
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
| |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述相关的规定。 |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 19.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20.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
| |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设监事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1.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22.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23.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
票、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24.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
且上述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5.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
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
的身份。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 26. |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
| 27.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
| | 说明理由。 |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28.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29.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
,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
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
披露。 |
| 30. | —— |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中,“监事会”均
改为“审计委员会”。 |
| 31.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向股东告知临
时提案的内容。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 32.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
| |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起始日期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33.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 34.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35.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 3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37.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
| 38.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39.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40.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 4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42.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
| |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43.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
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44.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
| |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应主动回避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说明关联关系或回避时
,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关联
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
表决股份的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
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
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
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有同样法律效
力。 |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
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
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关联交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45.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或更换由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
提名前应当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
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预期存在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况的关系
密切人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
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
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
举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 |
| 46.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会议结束后立即上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本次股东会会议
结束后开始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为止。 |
| 47.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
| 48.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其中,独立董事连选连任不得超过6年。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49.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
| | 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
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
项规定。 |
| 50.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
| 51.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52.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
| |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
然有效。 |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一般应在任期
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
| 53.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54.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5.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56.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职工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57.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5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本公
司适用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范规定应由
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等事项,以及其他
股东会授予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审议。
董事会关于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具体决策权
限由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期货保值业务管
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加以规定。 |
| 59.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组织执行董事会的职责,督促、检查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可授权委托他
人或第三方公司代表公司对外投标、签订合
同以及相关的商务谈判;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及股东会报告;
(七)公司除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审议;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董
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但董
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60.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6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
方式、电话中任意一种(含一种)以上方式
进行;临时董事会原则上应于每次会议召开
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
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
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
方式或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传真
方式、电话中任意一种(含一种)以上方式
进行;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两日。
因情况紧急,在必要时公司可以在以电话
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后立即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
| 6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逐项
记名表决。 |
| 63.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逐项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可
以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也可以同时
采用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
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
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
| | |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方式和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董事会
会议时,按照现场和非现场统计的人数合计
后确认出席人数。 |
| 64.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
| | |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制(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65.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
| | | 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为三名。战略与ESG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ESG建设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66.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67.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6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6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主要协助总经理管理
公司各类事宜。副总经理任职期限及主要职
责由其与公司签署合同约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任命,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
理开展工作。 |
| 7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1.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 72.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7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 74.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前期分工条件和
上限,指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 7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监督程序如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上述条件
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监督程序如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上述条件
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
| |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
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20%或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
过7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在年度报
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5、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整段删除。 |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1
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或者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本条中原“监事会”均改为“审计委员会”
。 |
| 76. | —— | 新增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
| | |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77.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78.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79.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80. | —— | 新增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
| | |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81.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改系非实质性修改,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的变动相应顺延。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