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002775):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10:29 中财网

原标题:文科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修订类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未修改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 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 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完善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 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 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修改
   
   
   
   
   
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条修改
   
   
   
第四条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 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条修改
   
   
 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条新增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五 条新增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六 条新增
第二章 股东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修改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删除
   
第五条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 自然人。 第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删除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 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 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 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 记 删除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两 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 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 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 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示 删除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和其他股东大会通知中要求的文 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其他股东大会 通知中要求的文件。 第十九条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条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 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 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删除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删除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删除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其他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2、最近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删除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 删除
   
   
   
   
   
   
   
   
   
   
   
   
   
   
   
   
   
   
   
   
   
   
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 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 召开股东大会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 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删除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七 条修改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根据《上 市公司股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东会规 则》第八 条修改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九 条修改
   
   
   
   
   
   
   
   
   
   
   
第三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条修改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一条修改
   
   
   
   
   
   
   
   
   
   
第三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二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三条修改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删除
   
第三十八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 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删除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修改
   
   
第四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修改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10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十 五条修改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 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条件审查股东大 会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删除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 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 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 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会议通知发出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2天通知。否 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2 天的间隔期。 第四十九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 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 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告知股东资产 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 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 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 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提前30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 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十二条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以后各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普通股 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董事 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大会上予以解释和说 明。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10天披露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 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 会 规 则》第十 六至二十 条新增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修改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 纪律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 议纪律修改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一条修 改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修改
   
   
   
   
 第二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四条新 增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五条新 增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修改
   
   
   
   
第六十条审议提案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 发言权。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应先举 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指定 发言席发言。 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发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六十一条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 先介绍本人身份、代表单位、持股数量等情 况,然后发言。 删除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与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 人员申请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 发言。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七条修 改
   
   
   
   
   
   
   
   
   
   
   
   
第六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删除
   
   
   
   
第六十四条确有必要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根 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休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修改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八条修 改
   
   
   
   
   
   
   
   
   
   
   
   
   
   
   
   
   
   
   
   
   
第六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 议题和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以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 删除
   
   
   
   
   
   
   
   
   
的方式。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议题合理 的讨论时间。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 议题时,应当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 人没有说明而可能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 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二 十九条修 改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至三十 三条新增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上市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 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 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 删除
   
   
   
   
   
   
   
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七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四条修 改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五条修 改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 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 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 删除
   
   
   
   
   
   
   
   
   
   
   
   
   
   
根据法律、法规确认,会议主持人在关联交 易事项表决前提请关联方股东回避,关联方 股东如有异议,应由股东大会确认。 第七十四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十六条不具有出席当次股东大会资格 的人员,在当次股东大会上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表决票)无 效。由此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七条根据本规则规定,在投票表决前 因违反会议规则、扰乱会议程序等原因被会 议主持人责令退场的、以及因中途退场且未 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六条新 增
第七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 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七条修 改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一般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但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 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 简易表决方式。 删除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三 十八条修 改
   
   
   
   
第八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三条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 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删除
   
   
   
   
   
   
   
   
   
   
   
   
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修改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修改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删除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六)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 票;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修改
   
   
   
第八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修改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第四节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修改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二条修 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一并保存, 保管期为10年。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修改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修改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 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经理组织实施;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 会组织实施。 删除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四条新 增
第九十三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 的转增事项。第四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五条修 改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四 十七条新 增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 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 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向下一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 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但监 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十五条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 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 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报告。 删除
   
   
   
   
   
   
   
   
   
   
第六章 附则第五章 附则修改
   
第九十六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 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五 十三条修 改
   
   
   
   
   
   
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修改
   
   
第九十八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 生效。 删除
   
   
   
 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根据《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第五 十四条新 增
第九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修改
   
   
第一百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五十二条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修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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