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30091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3 第三章关联交易.........................................................................................................4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5 .................................................................................................................9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与规范,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超过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济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手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有关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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